專題討論12:
震災十年回顧—台灣災難醫療體系及防災應變準備的發展與未來

S12-1
災難應變與救護醫療相關法規的演變與檢討
Evolution of the Law concerning Disaster Response and Emergency Medicine
王宗倫
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急診醫學科 輔仁大學醫學系 中華民國災難醫學會

九年前,集集大地震催生了「災害防救法」的三讀通過;此法迄今仍為我國有關災難準備及應變的根本母法。其中,值得討論的議題,包括:(1)我國災難主管機關,架構於行政院防災委員會之下,並無美國聯邦緊急應變署及國土安全局之最高常設專責機構,因此對於災難準備及應變之專業及效率,可能力有未逮;(2)「災害防救法」之主管機關,性質上應屬於災難準備機關,因此對於災難應變體系,實際上並無完整規劃。

二OO三年,SARS全球肆虐,造成國人生理及心理上之重大威脅。我國於抗煞的過程中,也發現對抗疫災的種種問題。首先,不同政府部門,乃至於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之協調合作,尚需加強;換言之,應建立完整之事件指揮系統及良好之共通語言。其次,對於以往「傳染病防治法」可能產生對應新興傳染病緩不濟急的弊病,除思考以特別立法或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之手段外,根本之道即在於對於「傳染病防治法」應做適時且具彈性的修正。去年,「傳染病防治法」大幅修法,亦已有長足進步。

位居緊急醫療救護母法地位之「緊急醫療救護法」,於制訂十多年後,於去年大幅修正公佈。新法的改變,主要有三:(1)將全國急救責任醫院之急救能力,在醫院評鑑之外,另行區分為重度、中度,以及一般三級,以整合全國緊急醫療醫院體系;(2)建立對於到院前緊急救護系統之指導醫師制度,以避免緊急救護員孤立無援之窘境;(3)建立全國六個區域緊急應變中心,以因應平時資訊蒐集、以及災難時劃區醫療調度之用。近來,衛生署更有意將國家級災難醫療救援隊,南北兩大執行中心,分別劃規南區及台北市區域緊急應變中心,以符合實效。此外,由新法所衍生之相關行政規則,對於資訊蒐集及轉診規範,多有嚴謹規定。然而,本法所提之急救能力分級,以及區域應變中心定位,皆尚有懸而未決之處。

災難相關法規,除上述各法,尚有「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等。倘若災難及緊急醫療情境,同時觸及多數相關行政法規,何者優先適用,將成為法律上之難題。然而,災難及緊急醫療之正當性,皆建立在合法行為上。因此,有關法律衝突之解決,應屬刻不容緩之要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