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討論22:當醫學遇見法律
When Physicians Encounter with Law

S22-2
行政責任- 兼談醫師懲戒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and disciplinary action of physicians
王志嘉
天主教耕莘醫院家庭暨社區醫學部、輔仁大學醫學系、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班

醫療糾紛或醫療傷害發生時,通常需考慮三種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以及「行政責任」。由於刑法、民法與行政法的目的不同,這三種責任是可能同時存在的。

行政責任主要是基於行政目的,以公益大於私益考量,制定相關的法律或行政規則,使行政機關或有權機關得以藉由「依法行政」以確保大多數人之利益,維持社會公益。從醫療實務的角度來看,醫療專業行政法規基本上可分為醫事人員法規、醫政法規、藥政法規、全民健保法規、保健防疫法規、以及社政法規等。常見的醫療行政責任,包括:行政罰(懲處)、懲戒罰、以及違約處罰等。

行政罰,是國家為維持行政上的秩序,達成行政的目的,對於違反行政上義務的人,所為之制裁,又稱為秩序罰。現行醫療行政法律之規定,其行政罰的種類有罰鍰、限期改善、停業處分、廢止開業執照、廢止執業執照、廢止許可執照、廢止證書、停職處分、解除職務、沒入、警告處分。

懲戒罰,乃是針對專門職業人員(如醫事人員)或公務員,因其具特定身分關係為對象,屬專門職業者本身紀律性之要求而設有懲戒制度。以醫師懲戒為例,常見的懲戒事由,包括: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以及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全民健保實施後,依據釋字第533號解釋,中央健保局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所訂立之合約屬於「行政契約」性質,故醫療機構違約會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等受到「違約處罰」。常見的違約處罰,包括:限期改善、違約記點、扣減費用、停止特約、終止特約。

本文將以「醫師未親自診視病人」以及「醫師與藥廠的利益衝突」,探討合法的類型、違法所涉及的行政責任及懲戒處分、以及相關的救濟途徑等。

對於醫師未能親自診視門診病人,依醫師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行政命令,至少需符合「醫師曾經親自診視該病人」、「確信可以掌握病情」、以及「長期臥床行動不便,或是已出海為遠洋漁業作業,並有相關證明文件之特殊情況而無法親自就醫之病人」等要件。

就醫師與藥廠的利益衝突,與醫師懲戒有關,主要涉及該行為是否符合醫學倫理或業務上正當行為的要求。依據釋字第545號解釋,「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係指醫療業務行為雖未達違法之程度,但有悖於醫學學理及醫學倫理上之要求而不具正當性應予避免之行為。故醫師與藥廠的利益衝突,本質上為倫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