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討論22:當醫學遇見法律
When Physicians Encounter with Law

S22-4
健保點值v.s.醫療費用
Point Value of Global Budget System v.s. Medical Expense
李志宏
台北市雙合耳鼻喉科聯合診所

醫療費用收費標準直接受法律規範,醫師法第二十條規定:「醫師收取醫療費用,應由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規定收取。」醫療法第二十一條亦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後,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並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違反上述規定的結果經查屬實,而未依限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時,依法除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外,情節嚴重甚至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可謂嚴重。而健保制度下之「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是衛生署依健保法授權健保局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共同擬訂,並經衛生署核定,與上述醫療法所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醫療費用不同。健保制度下的「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是以「點值」為計算單位,但「藥價基準」卻是以「幣值」為計算單位;反之醫療法規中之醫療費用皆以「幣值」為計算單位。健保制度下之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是「以同病同酬原則,並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醫療服務之成本」,且「同病同酬之給付應以疾病分類標準為依據」;同制度下之藥價基準則是依「同類藥品及計價藥材之市場平均價格」訂定。醫療法規中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則是由各地醫師公會依當地物價水準擬定,送交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因為兩者核定機關不同、依據不同,所以其性質亦不盡相同。

健保實施13餘年來,醫事服務機構似乎忘了醫療法規所規定的醫療費用,反而將不正常的醫療保險「給付點值」套用在正常的醫療費用上,造成醫療成本的失真,或許這正是目前醫療體系M型化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