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演講19:你不可不知的醫療法律

E19-2
論醫師親自診察義務
王皇玉
台灣大學法律系

  醫療實務上關於醫師親自診察義務的要求,醫療人員向來不確定要遵守到何種程度。例如邱小妹人球案中的電話會診問題,在該案中,神經外科醫師未親自前往急診室,就在電話中做出轉診建議,此一電話轉診建議受到起訴檢察官極重的責難。在醫療實務案例中的另一個名案,亦即最高法院94年2676號判決中,該案中的病人做完心導管檢查手術,病人有所不適,醫師未親自前往探查病人情況,僅在接獲護士告知後,立即指示依病人症狀給予藥物(舌下硝化甘油片),使病狀緩解,最高法院判決則表示,醫師親自診察義務的規範理由,「旨在強制醫師親自到場診察,以免對病人病情誤判而造成錯誤治療或延宕正確治療時機,尤以高危險性之病人,其病情瞬息萬變,遇病情有所變化,醫師自有親自到場診察之注意義務及作為義務,依正確之診察,給予妥適之處分治療,以保障醫、病雙方權益」。「護士所受訓練,偏重護理而非醫療,縱使經驗豐富之護士,亦不能取代醫師之診察。」其言下之意,是在責難醫師沒有親自診察就交代護士給藥,並不妥當。

  醫師親自診察義務乃根據醫師法第11條規定而來:「醫師非親自診察, 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前述條文可以說是醫師親自診察義務的規範法源依據。然而,儘管有此條規定,醫療實務上還是有許多特殊問題不容易根據本條解決,或是說遊走於合法與違法之間,例如醫療院所中各專科間的電話會診、病人與醫師的電話問診或網路問診、遠距問診,病人如是慢性病、行動不便者或出國者,家屬請求醫師不經診斷而開給藥劑等問題。對於這些問題是否涉及違反醫師法第11條規定,以及是否會因違反醫師法而負擔刑事責任,都是醫界人士關心的問題。因此本演講將針對醫療法第11條之條文,以及違反醫師親自診察義務後續可能牽扯的刑事問題進行詳細分析與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