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演講22:長期照護與全民健康保險
Long-term Care and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E22-1
長期照護保險法制之擬議
鍾秉正
國防大學法律系

   「長期照護」乃我國繼「年金」之後的重要社會福利政策,長期照護保險更是2008年政黨輪替後的社會立法焦點。從社會法的體系來看,自全民健保(1994)、失業保險(2002)以及國民年金(2007)與勞保年金(2008)等相關立法以來,社會保險「五大支柱」已逐漸成形。值此長期照護保險規劃之際,除了長期照護以及社會保險專業的投入之外,法學的分析與建議亦責無旁貸。關於長期照護保險法制之相關問題,本文擬就下列重點進行分析:
1.憲法層次:生存權保障之落實;是否有必要比照全民健保為修憲?避免釋字649身分立法之問題;增稅之爭議。
2.社會法層次:學理分類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促進與社會補償。藉此分析全民健保、年金政策、長照津貼、榮民就養等相關長照措施。
3.長照相關立法:相關立法龐雜,主要分屬衛生、社政、退撫三類行政機關,形成多頭馬車。可就「長照機構」、「專業人力」與「經濟安全」三方面分析。
4.長期照護保險立法重點:主要在因應經濟安全之需求
(1)保險人、保險對象-是否比照健保?40歲以上(日本)或全體國民(德國)?外籍人士是否納入?
(2)保險給付內容-社區式、居家式、機構式與現金給付。
(3)保險給付程序-6個月給付等待期;申請程序;「長期照護需求性」之判定;照管計畫之擬定;救濟程序。
(4)保險給付機構-行政契約特約;機構涉及「長照服務法」之制定。
(5)保險財務-保費與支出連動;政府補助行政費用;增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