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討論6:醫學倫理與法律研討會

S6-3-2
性侵害的醫學倫理與法律觀-個案討論
張櫻馨
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 急診部

 關於性侵害事件,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包括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當然與醫療相關人員有關的還有基本的醫療法與醫師法。
一、性侵害的定義
「性侵害」定義:
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訂,性侵害犯罪是指觸犯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章的各罪。
強制性交: (刑法§221)
對於男女以違反其意願(如:強暴、脅迫、恐嚇、催眠)之方法而為性交的行為。
「性交」的定義:(刑法§10-V )
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性侵入行為--以性器或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醫療人員對於性侵害事件所需負擔的義務:
(一) 成立醫療小組
成員:以醫院院長為召集人,其他至少包括醫師、護士及社工。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6、§14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2 /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8 )
(二) 診療義務
不得無故拒絕,並視為急診檢傷第一級病人
( 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2 )
(三) 訂定處理流程
須張貼於急診室或診療室明顯之處
( 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9 )
(四) 轉診義務
若限於設備或技術無法提供完整診療時,應主動轉診,並告知當地性侵害事件處理醫療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 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3 )
(五) 保密義務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0、§12 / 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4 )
(六) 開立診斷書(有特定格式)
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違反者,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0 /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4 )
(七) 取證/保全證據
驗傷取證需詳實紀錄,並包括其身心狀態及被害情況;而驗傷及取證應取得被害人的書面同意,若被害人為禁治產或未滿12歲,應經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若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明、通知顯有困難或為該性侵害犯罪之嫌疑人時,得逕行驗傷及取證。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6、§11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5 / 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6 )
(八) 通報義務
若依刑事訴訟法§240規定,不論何人若知有犯罪嫌疑,得為告發,而依刑事訴訟法§241更規定公務員的告發義務。然而若是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若情況緊急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再補通報表,但需經被害人、其配偶、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書面同意,若不同意,知會內容以犯罪事實或加害人資料為限。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8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4 / 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5 )
*除少數例外(如:配偶或未滿18歲者),性侵害犯罪為「非告訴乃論」罪,即被害人不論是否提起告訴,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即得偵查起訴。
本案所涉法律除了性侵害犯罪外,還牽涉了家庭暴力與兒童保護,因此尚需注意家庭暴力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關於醫療人員的規定。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2)。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法§50),若違反,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家庭暴力防治法§62)。另外醫療機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當然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家庭暴力防治法§52),若違反,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家庭暴力防治法§62)。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其保護對象為未滿十八歲之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2),當知悉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被遺棄、身心虐待或遭受其他傷害之時,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34),若違反,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61) 。而通報辦法需填具通報表,若情況緊急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再補通報表(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