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演講10: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修法與死亡品質提昇
Amendment of hospice and palliative care act and promotion of quality of death

程 序 表

E10-1
新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歷程與願景
孫效智
立法院楊玉欣委員辦公室
台灣大學哲學系

  立委楊玉欣所提「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法案,於去年12月21日完成二讀與三讀程序,今年1月9日正式生效施行。此次修法匯集了安寧緩和醫療、哲學、倫理、法律等各領域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的意見,幾乎將條例的每一個條文都進行了修正,共通過修正28處。修法通過後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將更能幫助末期病人、家屬及醫護團隊一起促進病人在末期時的生命品質,讓病人得到善終,讓家人了無遺憾。

  面對人生最後一段路,大多數人都希望「好走」,華人文化更視「善終」為一種福氣。但在台灣,儘管「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已經過兩次修法,仍有許多末期病患在死亡之前,必須承受不必要的痛苦與恐懼,使得「不得好死」的悲劇每天都在醫療機構中真實上演。為了避免這類悲劇繼續發生,立委楊玉欣提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將「拔管」(亦即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及維生醫療)與「不插管」(亦即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適用相同的法律規定;改善現行條文對於「安寧緩和醫療」、「心肺復甦術」等概念的不恰當定義;新增「維生醫療」、「維生醫療抉擇」等名詞。此外,對於未成年或無最近親屬的末期病人以及病人自主權的相關條文,也做了更周延的規範。

  首先,本次修法也釐清許多重要概念。首先是將「安寧緩和醫療」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這兩個概念脫勾,前者旨在減輕病人生理、心理與靈性的痛苦,以提升病人的生活品質,不應將之與病危時不急救混為一談。至於「心肺復甦術」也應回歸醫療臨床的常規用法,將之定義為對臨終末期病人所做的標準急救程序,而與「維生醫療」有所區隔,後者是指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其次,原條文針對沒有病人意願書時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與「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分別制定了不同之要件,前者較鬆,後者較嚴。惟在倫理上,二者實無太大區別,而且,嚴格而論,前者的倫理爭議或風險還略高於後者,理應前者較嚴而後者較鬆,怎可反過來前者較鬆而後者較嚴?這次修訂便希望按照此一生命醫學倫理上的判斷來進行。蓋在末期病人情況危急而無法判斷醫療是否有效,或對病人是否是最大利益時,應先施予緊急救命術或各種維生措施,才不致草菅人命。但事後醫學證據顯示病人已醫療無效,且處在瀕死狀態,則可撤除,才更符合倫理及病人的福祉。依此,「不施行」的倫理考量應比「撤除」要更嚴謹些,方為合宜。鑑於「不施行」之法律要件在實施後並無發生弊端,故維持「不施行」之法律要件不變,至於「撤除」則將之合理調整至與「不施行」者同,使二者適用相同要件。
最後,修法前條文有關未成年末期病人之相關規範未臻完善,且對無簽署意願書亦無最近親屬可代替其簽署同意書之孤苦末期病人無相關規範。爰修正第七條,使該條規範的涵蓋範圍更加廣泛與周延。有關告知病情的規定,擬要求醫師將病情、安寧緩和醫療的治療方針和相關醫療抉擇告知病人或家屬,如此將更能完整落實病人的自主權。爰修正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