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演講10: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修法與死亡品質提昇
Amendment of hospice and palliative care act and promotion of quality of death

程 序 表

E10-2
安寧修法後之倫理委員會運作
許正園
台中榮總醫學倫理與法律中心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自制定以來,歷經三度修法。其中2011年1月的二度修法賦予醫療委任代理人或配偶、成人子女孫子女、父母三方一致共同簽署同意書提出為末期病人撤除心肺復甦術的要求,但此要求必須經醫學倫理委員會同意方能執行。由於許多病人的家屬分散四方,且許多醫院的倫理委員會三至六個月才開會一次,此一規定被認為滯礙難行。2013年1月9日三度修法將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撤除為生醫療的家屬人數縮減為一人,且不需倫理委員會審查。此一新的規定雖然障礙減少,卻反造成某些醫療人員心理上的不安。台中榮總自2011年5月開始提供倫理咨詢服務,對於家屬提出撤除維生醫療要求的病人,先由倫理咨詢員與家屬及醫療團隊會談,確認病人屬於末期不可治愈之疾病,並瞭解家屬提出的要求是經過深思熟慮後的結果後,將結果提報倫理委員會,經全會委員同意後由園團隊醫療人員根據本院制定之執行辦法撤除維生醫療。2013年1 月9日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三度修法後撤除維生醫療雖然不需倫理委員會同意,但本院仍鼓勵同仁提出倫理咨詢會診,目的在協助家屬及員工面對此一困難處境時能作出合宜之倫理思辨,並提供心理支持。本次演講將分享台中榮民總醫院倫理委員會及倫理咨詢小組的成立及運作經驗,並與與會人員共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