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演講10: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修法與死亡品質提昇
Amendment of hospice and palliative care act and promotion of quality of death

程 序 表

E10-3
安寧修法後之安寧照護團隊因應
王英偉
花蓮慈濟醫院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新法第七條第三款中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於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另第五款中指出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不實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得予終止或撤除。

  在新的條例中,若病人沒有代理人,此時原團隊需要照會安寧團隊,共同為病人作出最大利益的選擇,在過去的專科醫師訓練當中,並沒有特別針對此條照會的訓練,但有關的部分包括末期照顧的倫理決?,以及與末期病人及家屬溝通的相關的訓練,倫理抉擇建議運用Albert Jonsen 的 “The Four Topic Chart” (Medical indication, Patient preference, Quality of Life, and Contextual Features)。在經過醫療的實證考量,病人或代理人表達病人的意願,討
論到病人的生命品質及其他非醫療的因素,為病人作出最大利益的決定。

  安寧緩和醫學會於今年六月針對全部安寧專科醫師的問卷調查,共回收110份有效問卷,回收率約20%,針對新修訂的條例,包括維生醫療定義,安寧同意書…等,能充分瞭解者共54.5%;照會安寧團隊,此時要扮演的角色有49.1%達示瞭解,52.7%達示有把握扮演此角色。對於預立醫療自主計畫則只有32.7%表示清楚。

  從本問卷初步的分析,約有半數安寧專科醫師對於相關的照會與討論仍需有進一步的訓練。對於相關的預立醫療自主計畫亦應同時推動,在日後的繼續教育課程中,可增加相關的互動演練溝通與照會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