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演講10: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修法與死亡品質提昇
Amendment of hospice and palliative care act and promotion of quality of death

程 序 表

E10-6
終末照護倫理再思與展望
蔡甫昌
台大醫學院社會醫學科

  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在民國89年6 月7日發佈實施,並且在民國100年1月26日及102年1月9日進行較大幅度之修訂。100年之修訂是放寬未簽署DRN意願書之末期病人,其撤除維生治療可由家屬共同決定,並經過醫院倫理委員會之審查通過後執行。102年之修訂則是再放寬為只要有兩位專科醫師判定病人為疾病末期,由最近親屬一人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即可進行終止或撤除維生治療。無最近親屬者,甚至可以由醫師根據病患之最大利益,來做出撤除維生治療之決定並執行之。

  本演講將回顧我國終末照護(end-of-life care)倫理與法律思維之進展,參考歐美代表性醫學會與案例,對於我國未來末期病患照護之倫理與政策提出反思與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