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討論1:生育風險救濟制度

程 序 表

S1-5
民眾對於生育風險救濟制度之期待建議
黃淑英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

  生育風險補償基金是由社會共同承擔婦女生育可能發生的風險的一種機制,以避免醫病之間的糾紛及對立。由國家設立基金,對因分娩導致產婦或新生兒造成嚴重且不可逆機能障礙者,給予適當的照護。如此項障礙係人為故意引起,主管機關應予以求償,所得充入基金。
   這是在2000年時洪奇昌辦公室主任薛瑞元與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在討論優生保健法修法時,提出來的概念。薛瑞元的想法來自於1999年某婦產科醫師在一件肩難產事故被依「消保法」判無過失賠償,醫界譁然。黃淑英則是因為同時間國泰醫院有七起生產醫療糾紛,在立法委員的奔走及9個民間團體協助下,受害者及其家屬仍飽受纏訟的二度傷害。
   薛瑞元的生育事故無過失補償的精神,是以醫師為考量,藉著補償受害者來降低生產的醫療糾紛。台灣女人連線則是以女人為主體,即以保障女性生產風險為基礎,進而解決醫療糾紛,減少防衛性的醫療。兩者雖是結論一致,但是基礎認知上則是有很大的差異,因此,在制度的規劃上會有相當大的落差。
   生育風險補償機制應以女人為主體,由國家編列預算設置生育風險補償基金,才有正當性。
   首先,生產有一定的風險,醫學的進步雖降低了女人生產的危險,但生產過程當中還是有一些無法避免、難以釐清的風險。然因為生產不是疾病,一般人較無風險概念,因此比起其它科別,產科更容易造成醫療糾紛。醫生往往因害怕醫療糾紛而不敢隨意接生或採取防禦性醫療措施,造成婦女生產時過度醫療化的問題及健保醫療資源的浪費。
   其次,生育是個人、家庭的事,更是國家的大事。當女性頂著生育風險,為了生出社會的人力資源、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時,國家應予相對的照顧。特別是,當前,少子化已成國家安全的問題,鼓勵婦女生育,更應該保障女性生產的風險。因此,我們認為國家應該設立生育風險補償基金,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降低產婦與醫師的對立,避免婦女及其家人的二度傷害。
   補償的機制應採對婦女「無過失補償」,對醫事人員可採「不責難,負責任」的精神,但要有「除錯機制」的配套規範,以確保醫療的安全及提升醫療的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