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討論4:醫學倫理與法律

S4-5
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
毛麗雅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

一、 法律之修正:
舊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84年8月11日)
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85年12月4日)
新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法 99.05.26 修正公佈之全文,除第 6、5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定自101年10月1日施行。)

二、 修正之要點:
(一) 擴大保護客體:
? 個人資料定義擴大-納入人工資料
? 規範之行為擴大-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
(二) 普遍適用主體(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受託機關)
(三) 增修行為規範:
? 特種個人資料資之保護
? 書面同意內涵之明確化
? 直接或間接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
? 違法者之刪除或停止義務;對個人資料之更正、補充及通知義務
? 非公務機關首次行銷時應免費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之方式,當事人拒絕時應即停止
(四) 強化行政監督
(五) 促進民眾參與
(六) 調整民事、刑事與行政罰責任內涵(罰則加重、訴訟不對等)
三、 特種個人資料:
(一) 第6條: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法律明文規定。
?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二) 修法時的考量:
? 原本但書有「法律未明文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之除外條款
? 刪除之理由:貫徹特種個人資料一定要經由法律才能取得之嚴謹特質
(三) 已出現再修法之聲音
四、 關於醫療領域內之相關規定:
(一) 例如醫療法第67條(建立病歷)、第70條(病歷之保存、銷毀、確保無洩漏之虞)、第72條(保密義務)……
(二) 例如醫師法第12條(製作病歷)、第15條(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通報及保密)、第16條(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之報驗)、第23條(保密義務)……
五、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