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討論12:病人自主權利法與醫療照護
Patient Self Determination Act and Health Care

程 序 表

S12-1
從安寧條例到病人自主權利法~政策與實務
王英偉
國民健康署

  安寧緩和條例在民國89年立法通過,到102年第三次修法,台灣簽署的人數已接近了30萬人, 過去幾年,政府透過不同方式宣導,民間社團的積極配合,越來越多的民眾瞭解到尊重生命末期的重要性,在條例適用於末期病患,但每一有決定能力的成年人都能預先簽署意願書,亦可指定醫療代理人,而在本人沒有意識的狀況下,若符合末期的條件,亦可由家人簽署同意書,因此病人自主、醫療代理人與沒有意識下由家人代為決定,可說是此法的三個主要對象,但過去多年的推動過程中,很少有指定醫療代理人,而有簽署過程中,亦較少對民眾作詳細解釋,很多民眾在被感動後便馬上簽署,亦沒有與家人作充分的溝通,常在最後醫院檢視病人是否簽署DNR時,造成很多的困擾。
  而在105年1月公告的病人自主權法,強調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民眾,須經過醫療機構提供醫療照護諮商後,才能在預立醫療決定核章證明,若有醫療委任代理人亦應同時參與此諮商的過程,因此民眾在簽署決定前,較有充分的時間提出瞭解與表達自己的價值觀,最後作出更能符合自己的決定。此過程需要更多的時間與人力,新加坡最近幾年一直積極推廣ACP,但實際簽署的只有數千人。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的對象除了末期病人以外,亦包括其他如極重度失智者,此時推動早期的ACP討論就顯得特別的重要。
  有關病人的自主選擇,我們是要繼續 “量”的提升,還是回歸民眾為中心的 “質”的追求,是否能者兩者中得到一個更好的模式推動,是未來主要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