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討論12:病人自主權利法與醫療照護
Patient Self Determination Act and Health Care

程 序 表

S12-2
病人自主權利法之倫理觀點
蔡甫昌
台大醫學院

  104年12月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為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之專法,全條文共十九條,核心重點為: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意願人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規定施行日為公布三年後。本法適用之5種臨床條件,包括: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每項認定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以示周延。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及「預立醫療決定」是本法之實施之重點,須由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再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最後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IC卡,才算完成「預立醫療決定」而具有效力。
  本演講將介紹從病人自主權利法之發展歷程、各國現況、專業倫理指引、在我國推動之必要性及可能帶來之衝擊,並提出醫界及社會因應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