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討論12:病人自主權利法與醫療照護
Patient Self Determination Act and Health Care

程 序 表

S12-5
病人自主權立法與醫療照護- 急重症科別因應措施
許正園
臺中榮民總醫院醫學倫理與法律中心主任 呼吸治療科主任

  民國104年12月18日晚上8點40分,立法院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這是亞洲第一部有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為讓法案能執行順遂,規定自本法公布後三年才開始施行。
  對急重症科別的醫師而言,醫學的不確定性更容易造成醫病溝通的困擾。但不論病人罹患何種疾病,「人最終一定會死」卻是唯一可確定的一件事。很多人害怕死亡、忌談死亡,以致於在死亡到來前,沒能表達過自己的意願。過去有人說「好死不如歹活」,法律亦保障人的「生命權」,但是今日的急重症高科技醫療,雖可拯救某些病人免於死亡,卻也可能讓病人受盡痛苦與折磨才勉強活著。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雖提供末期病人的善終選擇權,但卻無法適用於一些非屬末期,卻有永久性嚴重器官機能障礙或意識障礙的病人。另外,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的「維生醫療」也較病人自主權利法中的「維持生命治療以及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等」範圍為窄。
  本次演講所舉出之案例經過一番醫療努力,雖能免除於立即死亡,卻永遠無法恢復健康,而且後續的醫療照護將對病人本人、照護者,以及整個社會造成極大的負擔。
  依本法之規定,只有「完全行為能力人」才能預立醫療決定,並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若一個人在成為植物人或重度失智之前未曾表達過任何意願,也未曾指定代理人,則無法適用本法。因此本法不會造成植物人或重度失智病人的權利受損,但未曾表達過意願的植物人在本法實施後仍必須長期依賴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維生,無法享受本法帶來的好處。
  有人質疑本法涉及「消極安樂死」,但所謂「安樂死」是為減輕病人痛苦,經醫病雙方同意,採用了結生命措施,讓病人提早死亡的一種作為。而本法是尊重病人清醒時的自主意思,提供病人拒絕醫療的法源依據,同意醫師在病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下,可以不施行、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與安樂死無關。
  近年來由於安寧療護觀念的推廣,台灣民眾已慢慢體會並瞭解善終的意涵。但善終不是口號,而應有計畫。本法之制定,提供民眾一個選擇善終的機會,期望在本法開始施行之後,民眾可以在身體還健康的時後、或罹患重大疾病時,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立下「預立醫療決定」,或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理自己未來在失去表達意思的能力時,拒絕接受不必要的維持生命治療,達到善終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