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討論4:DRG制度面面觀

程 序 表

S4-3
從實證角度看Tw-DRGs制度於臨床之應用與影響
林萍章
長庚紀念醫院


  Tw-DRGs自民國九十九年開始實施第一及第二階段以來,醫界累積不少經驗。從實證資料可以看出:
1.以心臟血管外科手術為例,Tw-DRGs支付制度使得區域醫院並不因近年來冠狀動脈介入性 治療的大幅成長而減少冠狀動脈手術數目;反而在相對賠錢的瓣膜手術及高風險的主動脈 手術大幅成長。至於醫學中心,則仍謹守本分的在急重症領域打拼,中高風險的心臟血管 手術仍有成長;但是低風險的周邊血管手術的成長幅度明顯放緩,符合分級醫療理念。從 而,Tw-DRGs支付制度並未對急重症領域的心臟血管外科造成負面影響,區域醫院手術 數目增幅反而高過醫學中心。故而,人球事件的預言似乎沒有發生。
2.DRG支付方式以全國為計算基礎,對成本較高的醫學中心不利。因此,醫學中心實施Tw- DRGs正價差率低於全國。基本診療加成率雖然依據醫療機構層級而有區別(醫學中心 7.1%、區域醫院6.1%、地區醫院5.0%),但是不同層級醫療機構之成本差距遠超過1%。醫 學中心重症病例多,人事設備成本高,基本診療加成率不足以反映此等差距。
3.刪除CMI加成對重症病例多的醫學中心不公平,對真正的重症醫療專科更不公平。重症醫 療專科本就成本高、獲利低,但其存在尚有助於提高全醫院的CMI值。故而,對醫院言, 重症醫療專科尚有存在價值。現在CMI加成刪除,重症醫療專科對醫院而言,其地位更是 一落千丈。於今之計,CMI計算公式應該修正,將特材扣除後再計算。然後,不應全院加 成,應該集中於高CMI值的DRG加成,方符合公平正義。
4.由於相對權重及標準給付額之計算至少需要半年以上的全國資料,對於日新月異的新的藥 物與醫材,無法隨時更新。不但延緩醫學進步,而且損害病人權益。從而,高價醫材與高 價藥物是實施第三階段Tw-DRGs的最大阻力。
 本文建議實施第三階段前,Tw-DRGs應做下列修正,方能有效降低實施第三階段Tw-DRGs的阻力。
1.基本診療加成率應對醫學中心增加,以反映醫學中心之成本。
2.CMI加成不僅不應刪除,反而要將全院加成的部分用於提昇重症醫療專科的DRG之CMI加 成幅度,方有助於避免「五大皆空」惡化。
3.有健保給付之高價醫材與高價藥物應採外加方式(Add on),核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