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論壇II:毒道之處:跨界談食安

程 序 表

II-4
官民共治之食品安全管制
孫銘宗
社團法人台灣食品安全促進協會

  我國向以「美食王國」享譽國際,各種美食不但曾為國人共同驕傲,亦帶來大量觀光人潮與經濟收入。未料,2011年5月「塑化劑事件」揭開我國食安風暴之黑幕,此後毒澱粉事件、黑心油事件等一連串黑心事件爆發,不但使國人對政府食品安全行政管制失去信心,亦讓我國美食商譽嚴重受創。
  政府雖於每次食安事件爆發後,隨即召開相應之各種食安會議,提出相關管制改革措施;更數次修改食安法,不斷提高對違反法規黑心食品相關業者之罰則。然而,諸多食安事件仍接踵而來、不斷爆發,各種黑心食品不但數量未曾減少,反而製造、加工方法更趨黑心;顯示我國食品安全行政管制趨近失靈,傳統法執行制度陷入困境,亟需改革。
  有鑑於傳統法執行制度陷入困境,無法完成食品安全管制此一行政任務,食安法除納入風險分析模式外,尚設立三級管理機制,亦即採取公私協力與自主規制之「官民共治」手段,主要透過業者自我管理、建立通報系統等措施強化食安管制。公私協力之型態可區分為「事業型」與「決定型」,依公權力強度則可區分為「行政助手」、「專家判斷」及「委託行使公權力」三種。
  之所以有此變更,與國家任務型態變遷息息相關,亦即人民對國家之要求由早期夜景國家轉變為社會國家(給付國家),再轉變為合作國家、擔保國家。公私協力之背景係為解決政府部門效率不彰、資源不足及管制失靈而興起,藉由與公、私部門之合作,固可提高食安管制之專業與效率,惟因我國未能體察社會民情與企業文化之差異,徒使自主規制成為政府卸責之藉口,有待進一步檢討。因此,我國應就食品安全管制應就立法政策、風險分析及供應鏈管制等三方面,徹底檢討並提出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