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論壇II:醫療刑責合理化修法對臨床醫療困境的影響

程 序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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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82條修法的正面意義 – 法務部觀點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維護全體國民之健康及營造良好醫療環境,為全民共同之期盼。為免醫事人員及病患與其家屬承受醫療糾紛訴訟而生之煎熬,合理有效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之建立向來是法界、醫界共同努力的目標。為求醫療刑事責任認定之合理化與明確化,醫療法第82條之修正,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為刑事上過失責任有無的判斷基準,明確指示於判斷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時,不會也不應忽略考量臨床指引,以及臨床醫療的複雜性及醫師之判斷空間。
  偵查階段的司法實務上,於判斷醫療糾紛案件之過失責任有無時,多送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或專業醫療院所鑑定。慮及臨床病程發展的不確定性及錯綜性,於案件送鑑定時,更著重還原醫事人員於事件當時所面對的條件及情狀(亦即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之客觀情況),以探求該案件發生時地之醫療環境、醫療知識水準情狀下,所做的判斷與決定是否符合該條件下之醫療常規,不僅符合刑法上行為人主觀責任同時性原則,亦與醫療人員過失責任判斷要件精緻化及明確化之修法立意相互呼應。
  經彙整各地方檢察署在修法通過施行後至107年8月31日之醫療糾紛案件結案情形,僅有9件起訴,1件緩起訴,其餘260件以不起訴處分結案,偵查階段中認定醫事人員有過失責任之比例僅占所有醫療糾紛案件的3.7%。足以證明在偵查實務中,就醫事人員刑事責任之認定上,採取如本次修法之立法目的,也就是對醫療疏失的認定與判斷,作出更具體明確的規範,限縮醫事人員過失責任的範圍。相信如此的偵查實務發展,對避免預防防衛性醫療、減緩急重症科別醫師人力流失、改善醫療體系之發展、醫療環境合理化,以及導正緊繃的醫病關係等現行醫療實務問題的改善,有實質上之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