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論壇II:醫療刑責合理化修法對臨床醫療困境的影響

程 序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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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82條修法的正面意義─司法院觀點
吳元曜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

  醫療法第82條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修正,107年1月24日公布,就刑事責任部分,其修正理由是:「刑法對於過失是採結果犯,但故意包括預備犯及未遂犯,非以結果犯論斷。為使刑法「過失」之判定明確化及合理化,並為避免將來本條與刑法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之適用疑慮,爰增訂第三項。至於醫事人員之故意行為,回歸刑法處理。
  參酌衛生福利部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第十六條:「醫事鑑定小組委員會及初審醫師,對於鑑定案件,應就委託鑑定機關提供之相關卷證資料,基於醫學知識與醫療常規,並衡酌「當地醫療資源與醫療水準」,提供公正、客觀之意見,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鑑定」規定.因人、事、時、地、物之不同,醫療專業裁量因病人而異,在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醬院、一般診所,亦因設備而有差異;爰增訂第四項,作為醫事人員注意義務的判別標準,以均衡醫療水準提升及保障病人權益。」
  其實在修法之前,實務上就已經有醫療相關判決採取「醫療常規」、「裁量」、「醫療水準」、「醫療設備」、「情況緊急」、「醫療當時臨床醫療實踐」等用語,在認定上已經適度考量醫療領域的特殊性質,且從相關數據來看,司法實務於修法前已採取慎刑的態度。此次能夠進一步將前述醫療領域的特殊性質,直接入法而予以明確地規範,當然更加具有意義。
  依統計到107年6月份的資料顯示,關於醫療業務過失案件(「醫」字別,含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重傷害及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三類案件),從101年到106年共6年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的被告人數分別為9人、7人、4人、8人、2人、7人,而自107年1月公布施行修正後的新法後,107年1月到6月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的被告人數則掛零,當然107年尚未過完,相關統計還在繼續進行中,前述的人數變化先謹供與會者作參考。
  為求周延,另以「醫療法第82條」為關鍵字,查詢了同期間107年1月至6月的相關自訴案件(自訴案件可能未分「醫」字別),尚未發現被判決有罪的情形。其中有一件自訴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自字第1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判決被告無罪,因為已經判決確定,故介紹該判決關於修正後醫療法第82條的詳細論述,供與會者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