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討論7:器官捐贈:挑戰與感動

程 序 表

S7-2
如何開拓爭議性器捐
徐紹勛
台大醫院外科部胸腔外科

   在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與許多專家學者的長期努力推動下,心臟死後器官捐贈(Donation after circulatory death,以下簡稱 DCD)終於能在台灣開始推行。台灣施行DCD之法源,主要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在「腦死判定準則」尚未制定前,世界各國執行器官移植手術所需之 organ donor,都是來自於DCD。回顧世界器官移植史,世界上第一例的肝臟移植與第一例的肺臟移植,其捐贈器官皆來自於DCD。依此可見,DCD本來就合乎法令,也早就被認為是合法的器官捐贈方式。台灣長期以來皆仰賴腦死器官捐贈(Donation after brain death)或親屬活體器官捐贈(Living-related organ donation)的方式,做為移植手術時的捐贈器官來源,因此醫護同仁與社會大眾對DCD相對陌生,自然也對DCD的適法性有了些許的疑慮。放諸國際經驗,推行DCD可以有效地提升國家的器官捐贈率,並紓解捐贈器官短缺的現象。需注意的是,使用來自於DCD的器官時,功能性溫缺血時間(functional warm ischemic time,以下簡稱FWIT)的長短將會直接影響到移植器官之預後。因此,在確保不會再次將血液灌流到心臟或是腦部的情況下,有些國家的法令允許以 normothermic regional perfusion的方式,來減少FWIT,以提高DCD的器官可利用率。但各個國家執行DCD的成熟度、器官捐贈移植的相關法令、與社會大眾對DCD的認同度皆不同,我們需審慎地檢視與評估這些額外的器官保護措施,是否適用於現階段對DCD仍處於啟蒙階段的台灣。更重要的是,我們應該要慎重地考慮,當我們採用這些複雜的原位器官灌流系統(In-situ organ perfusion system)時,是否會使得現階段已經是合法、合情、合理的DCD,再度變成具有爭議性的醫療。為使台灣能順利地推行DCD,讓社會大眾能逐漸接受並認同DCD,我們除了需廣為宣導外,更應該鼓勵各家醫院執行DCD的醫院公開其執行流程,減少社會大眾的疑慮。師法他國,我們期盼政府能按部就班地擬訂推行的方向與細節,讓DCD能在台灣逐漸成長茁壯,緩解長久以來捐贈器官嚴重不足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