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討論7:新冠疫情的安全應變、醫療品質、與法律倫理觀
National strategies, quality and safety issues, ethics, and law perspective in responding to COVID-19 pandemic

程 序 表

S7-4
疫情下的法治進展—隔離、檢疫與人身自由
林欣柔
長庚大學醫務管理學系

  新興傳染病帶來三個主要的倫理議題(3Rs),分別是限制人身自由(Restrictions on liberty)、資源分配(Rationing)及鼓勵履行義務(Encouraging responsibility)。其中人身自由更是憲法上最重視的基本權利。臺灣自2020年至2022年10月,採取嚴格邊境管制與入境檢疫,延緩病毒進入全境,代價是數百萬人在這段時間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將罹病者或暴露風險者與他人分離、以阻斷傳染是古老傳染病防治方法,依風險程度不同可分為對罹病者實施隔離(isolation)以及對有暴露風險者實施檢疫(quarantine)。隔離與檢疫雖是在有有效藥物介入手段前不得不採行的措施,但其運用凸顯維護公眾健康與人民自由權利間的高度緊張,其執行有效性也繫於人民對此等手段的接受度。
  19年前的SARS疫情中最受關注的和平醫院事件,涉及剝奪上千人之人身自由,當時法制未提供被限制者任何及時救濟管道;司法院690號解釋雖要求行政機關檢討,但傳染病防治法就隔離與檢疫措施之最長期限、決定組織與程序、及時救濟與補償等事項,至今仍未修正或增補。然而,2014年修正施行之提審法,開啟了非刑事被告人身自由保障新頁,賦予人民在被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拘禁時,有向法院請求釋放之機會。因此,新冠肺炎流行期間限人民是否利用提審挑戰國家的隔離或檢疫手段,法院又如何審理,成為觀察公衛與人權如何被權衡的重要管道。
  透過司法院法學資訊系統查詢提審案件,發現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7月止,共有92件因防治新冠肺炎接受隔離或檢疫措施者,向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之案例。聲請人被限制的態樣可分為1. 國外入境旅館檢疫;2. 集中檢疫所檢疫;3. 醫院隔離治療;4. 居家隔離。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從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共有68件由國籍航空公司的機師/副機師聲請之提審,占了所有案件的四分之三(68/92, 74%)
  提審案件的分布隱含:
1. 在未有藥物介入手段可資利用前,人民對隔離與檢疫的接受度高;
2. 人民對確診者隔離治療的接受度高;
3. 在各種檢疫場所中,居家檢疫的接受度最高;
4. 在疫苗可得、完整接種後,人民對檢疫的接受度降低;
5. 在有效藥物可得後,人民對隔離的接受度降低;
對隔離或檢疫天數、地點在藥物介入手段可得後,人民對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程序保障的期待提高;對強制性手段的接受度降低。目前行政機關對隔離檢疫手段之運用一直是以「非自願性」為預設模式,未來應更加落實以科學證據作為評估風險依據、強化要件明確性與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