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演講一: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律因應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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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會的運作、醫療爭議評析及除錯機制
曾昭愷檢察官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

一、立法背景
  (一)醫預法立法打算處理的三大區塊
  (二)位移到調解會為緩解醫、病、司法三輸現況
二、中心的醫療糾紛處理模式
  (一)調解會的設置與立法缺失
  (二)衛生福利部委託財團法人建構評析機制
  (三)申請調解會調解與自費專業諮詢
    1.讓訴訟權的行使更有效率
    2.限制訴訟權行使也不宜過度
  (四)從司法機關自動回流到調解會的機制
  (五)調解會SOP的建立是新制成敗的關鍵
    1.調解先行並非徒增一道流程而已
    2.具備有力道的調解SOP才能達到以調解會為中心的醫糾處理目的
    3.格式簡化、快速縮短期間新制才有意義
    4.SOP有待以施行細則或行政規則加以規範
  (六)告訴期間特別保障使告訴人放心調解
  (七)檢察官簽結制度的配合
三、「除錯機制」與「案件偵辦」間的緊張關係
  (一)醫預法第1條明定其立法目的,包括「確保病人安全,提升醫療品質」。
  (二)立法過程中的法益衝突
  (三)特殊立法用語用來調和各方不安
  (四)執法者可能需具備的專業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