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演講
一: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律因應座談會
程 序 表
P1-2
調解會的運作、醫療爭議評析及除錯機制
曾昭愷檢察官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
一、立法背景
(一)醫預法立法打算處理的三大區塊
(二)位移到調解會為緩解醫、病、司法三輸現況
二、中心的醫療糾紛處理模式
(一)調解會的設置與立法缺失
(二)衛生福利部委託財團法人建構評析機制
(三)申請調解會調解與自費專業諮詢
1.讓訴訟權的行使更有效率
2.限制訴訟權行使也不宜過度
(四)從司法機關自動回流到調解會的機制
(五)調解會SOP的建立是新制成敗的關鍵
1.調解先行並非徒增一道流程而已
2.具備有力道的調解SOP才能達到以調解會為中心的醫糾處理目的
3.格式簡化、快速縮短期間新制才有意義
4.SOP有待以施行細則或行政規則加以規範
(六)告訴期間特別保障使告訴人放心調解
(七)檢察官簽結制度的配合
三、「除錯機制」與「案件偵辦」間的緊張關係
(一)醫預法第1條明定其立法目的,包括「確保病人安全,提升醫療品質」。
(二)立法過程中的法益衝突
(三)特殊立法用語用來調和各方不安
(四)執法者可能需具備的專業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