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醫學會醫學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回組織
  (103.3.11第九屆第三次理監事會通過訂立)
  第一條 臺灣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本會會員,以維護醫學倫理制度,發展醫學倫理,促進醫病
    關係和諧,提昇醫療品質為宗旨,特設醫學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包括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均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
    請之,任期為三年。
  第三條 主任委員統理本委員會事務,委員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有關事務。
第四條 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醫學倫理規範之研修與檢討。
      二、推廣及促進醫學研究與執業倫理。
      三、有關醫學倫理爭議事件之蒐集及研究。
      四、有關醫學倫理爭議事件輔導。
      五、辦理各項倫理教育宣導活動、學術交流活動及協助專業人才培育。
  第五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六條 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視情況召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
    實施。
第八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