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醫學會醫療對策委員會設置辦法   回組織
(85.3.18 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修訂通過)
(88.11.12 88年年會修訂通過)
(98.10.12第七屆第六次理監事會修訂通過)
(103.3.11第九屆第三次理監事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 臺灣醫學會為增進國民健康,以因應國家醫療政策之改變,提供醫療諮詢及協助制訂合理醫療政
    策,特設醫療對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委員十一人,包括主任委員一人,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請
    之,任期為三年。
  第三條 主任委員統理本委員會事務,委員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有關事務。
第四條 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醫療政策之諮詢及建言。
      二、協助國家衛生單位制訂合理醫療政策。
      三、協調各醫學會與國家衛生行政單位之協商。
  第五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二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
    實施。
第八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