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醫學會章程 民國79年9月16日成立大會訂定
民國79年11月17日79年年會修定
民國82年11月13日82年年會修訂
民國88年11月12日88年年會修訂
民國98年11月07日98年年會修訂
民國103年3月16日第九屆第一次臨
時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民國105年11月12日第十屆第一次
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民國107年11月10日第十屆第三次
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臺灣醫學會。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醫學研究、提高醫學水準、貢獻醫學之進步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有關醫學研究發表及學術演講會。
    二、發刊學會雜誌。
    三、辦理醫師繼續教育。
    四、與國內外醫學會專科學會之連繫交流。
    五、其他有關促進醫學進步及會員聯誼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具備下列資格贊同本會宗旨,經會員二人之介紹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均得為本會會員。
    一、凡經教育部立案或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醫學院醫學系或牙醫系畢業具備我國之合格醫師者。
      但於基礎醫學單位研究者不必具備醫師資格。
    二、教育部立案或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畢業從事有關醫學研究或醫療行政工作達二年以上者。
      準會員:凡領有中華民國醫事人員證書之受訓人員,贊同本會宗旨,經會員二人介紹並經
      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本會之準會員,免繳會費。同一準會員資格最多可持續年。
  第七條 凡對本會有功績而經本會理事會之推薦者,得為本會之名譽會員,免繳會費,除無選舉權及
    被選舉權外得享受一般會員之權利。
  第八條 凡年滿80歲且參加本會繳交常年會費20年以上,無違規及不良紀錄者,得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
    審查通過者,成為本會資深會員,免繳常年會費,除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得享受一般會員之權利。
  第九條 凡贊成本會之宗旨經本會理事會之推薦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贊助會員應繳會費,除無選舉權及
    被選舉權外得享受一般會員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經理事會通過後始得退會,但退會時已繳會費概不退還。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如損害本會名譽,得由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停權處分或由會員大會予以除名,但必要時
    亦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報經主管官署核准予以除名,並提大會追認。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準會員無前項權利。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凡連續二年無故未繳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
    一人為限。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代表以定點定時方式就會員中
    選舉之。理事監事之選舉若採參考名單之選舉票格式時,得由前屆理事會提出次屆理事監事候選
    人之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
    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常務理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凡對本會有特別功績之前任理事長,經本會理事會之推薦得為本會名譽理事長。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前任理監事,經本會理事會之推薦得為本會顧問。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
    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名譽職、任期為三年,均得連選連任,惟理事長、常務監事不得連任。理事、監
    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秘書長一人為名譽職,掌理日常會務,設副秘書長一人,協助處理會務,並設幹事及辦
    事員若干人辦理本會事務。
  第二十三條 本會為推動會務,設編輯委員會、節目委員會、繼續教育委員會及其他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辦法
    另訂之,各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推薦,各委員會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均經理事會通過,由理事長
    聘任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務人員工作準則依內政部頒佈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
    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
    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
    聯席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
    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
    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
    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
    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
    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七十九年九月十六日成立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七十九年十月八日台(79)內社字第840430號函准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