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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Q&A(衛福部醫事處)-1月份 |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Q&A(衛福部醫事處) | 衛福部繼續教育積分查詢系統
     
 
 
 

(97年1月版)

Q1、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實施

  之日起5年內…,所始為何日﹖

A、

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92年4月23日前已取得醫師證書,且於本辦法施行之日

  起5年內,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不得逾98年4月22日。」其施
  行之日指本辦法發布日期92年4月23日。
Q2、

某甲醫師於92年1月1日取得醫師證書,於97年4月20日申請首次執業登記,其執照

  有效日期為何﹖更新前應取得多少積點之繼續教育學分﹖
A、

92年1月1日取得醫師證書,於97年4月 20日申請首次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有效

  日期為98年4月22日,且須於98年4月22日更新執業執照時完成本辦法第8條第1項各
  款繼續教育積分。
Q3、

依據本辦法第8條第3項及第14條之規定,各專科醫師參加各該專科醫學會舉辦有

  關第8條第1項第2至4款之繼續教育課程,所得之積分,各該專科醫學會是否有認
  證之義務﹖
A、

各該專科醫學會舉辦有關本辦法第8條第1項第2至4款之繼續教育課程,於本辦法

  96年8月17日修正發布後,須經本辦法第10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醫學團體認可
  ,其積分始能採認;至修正前所辦理之課程積點,本署已與各專科醫學會協調將
  之轉入醫師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
Q4、

依據本辦法第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參加「網路繼續教育」、 「醫學雜誌通訊課

  程」者,超過20點以20點計,意為二項合併以20點計或個別以20點計﹖又20點是以
  每年計或是以6年計﹖
A、

本辦法第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係每6年個別參加「網路繼續教育」或「醫學雜

  誌課程者」,最高各以20點計。
Q5、

本辦法第17條:「…本辦法修正實施前…」之起算日期為何﹖

A、

本辦法第17條規定:「專科醫師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之起算日期為96年

  8月17日。
Q6、

某專科醫師於96年8月17日前,取得醫學課程繼續教育162積點以上及醫學倫理、

  醫療相關法規和醫療品質之課程(未含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18點以上,是否得
  依本辦法第17條之規定更新執業執照﹖
A、 專科醫師於96年8月17日前持有效期限內之專科醫師證書及18點以上之醫學倫理、
  醫療相關法規和醫療品質之課程(未含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仍可辦理執業執
  照更新;倘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之日期超過96年8月17日,則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Q7、

經貴署認可為辦理醫師執業應接受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認定及其課程與積分採認

  之醫學團體有哪些﹖
A、

截至97年1月25日止,經本署認可為醫師執業應接受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認定及其

  課程與積分採認之醫學團體有:
  1. 在非專科西醫師之醫學課程—台灣醫學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
   灣兒科醫學會、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
  2. 在專科西醫師之醫學課程—依本辦法第14條規定,醫學課程繼續教育積分,於
   專科醫師,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意即由各專科醫學會辦理。
  3. 在中醫師之醫學課程—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4. 在非專科牙醫師之醫學課程—中華牙醫學會、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5.在專科牙醫師之醫學課程—依本辦法第14條規定,醫學課程繼續教育積分,於專
   科醫師,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意即由各專科醫學會辦理。
  6.另醫師之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及醫療品質之課程—衛福部。後續如有新增
   經本署認可之團體,將一併公布於本署網站(http://www.doh.gov.tw)。
Q8、

有關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納入本辦法需修習學分數之疑義﹖

A、

本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2款至第4款(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及醫療品

  質)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18點,超過18點者以18點計;且其中
  應包含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意即只要修習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即
  可,並無學分數之限制。
Q9、

有關住院醫師更新執業執照之疑義﹖

A、

住院醫師除依本辦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每年有30點外,亦可依該辦法第9條

  第1項第4款規定:參加經評鑑合格之醫院每月或每週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例行
  教學活動,每小時積分1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次積分3點。但超過60點
  者,以60點計。
Q10、

有關兼具中醫師、西醫師資格其更新執業執照之疑義﹖

A、

依本辦法第8條第4項之規定,兼具多重醫師資格者變更資格申請執業登記時,對

  於第1項第2款至第4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應予採認;對於第1項第1款性質相近之
  醫學課程積分,得相互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