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討論5:遠距醫療的新進展

S5-1
遠距醫療的新進展
劉越萍司長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本部依醫師法第11 條第2 項規定之授權,於107 年5 月11 日訂定「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作為施行通訊診療之法規依據)。通訊診察治療之醫療項目,包括詢問病情、診察、開給方劑、開立處置醫囑、原有處方之調整或指導及衛生教育等;並明定山地、離島、偏僻地區、5 款特殊情形及急迫情形之病人,為適用之對象。
  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醫療營運降載及廣泛運用遠距醫療於門診病人,以兼顧醫療量能及病人就醫需求,本部於110 年7 月23 日衛部醫字第1101665108 號函示,有關醫療機構經各縣市衛生局指定後,得免提報通訊診察治療實施計畫,以通訊方式診察治療門診病人,並不受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2 條第2 款特殊情形及第3 條第2 項不得開給方劑之限制,且不限於複診病人。適用期間自110 年5 月15 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為止。
  為維護防疫工作持續運行,於疫情期間與未來新常態情況下,法規或相關措施之差異尚需作全盤性的考量與研議,爰本部刻正研議修正「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於111 年陸續召開研商「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修正草案相關會議,將俟後續研商結果,預告修正草案。